政策︱广东发布《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日,广东发布《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东省跨地级以上市和省级持有耕地储备指标网上公开竞价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管理办法规定广州土地交易机构作为省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负责组织省级持有耕地储备指标和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工作,我厅对《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6月1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gtgdc44@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2、通信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160号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510620)。
附件: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5月27日
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水田指标管理使用的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县土地整治机构进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垦造水田、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等按规定纳入补充耕地管理,经验收并经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包括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指标。
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是指按照本办法以出售和购买等方式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 市土地交易机构负责履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职能,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是市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交易机构)。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广州土地交易机构作为省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易机构),负责组织省级持有耕地储备指标和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省人民政府对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省级交易机构组织省级持有耕地储备指标和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市级交易机构组织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除可通过网上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外,也可通过公开挂牌方式确定成交单位。
其中省级持有耕地储备指标涉及符合省级水田指标保护价条件的,可按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第六条 市、县取得的耕地储备指标在确保本地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并且符合《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和相关指标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有偿转让给其他市、县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地方持有耕地储备指标跨县级行政区域交易需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省级持有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需经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耕地储备指标转让后,受让方不得将指标再次转让。
第七条 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建立耕地储备指标交易规则、耕地储备指标交易运作程序、指标交易机构的服务承诺和其他必要的工作制度。
广州市拟订的涉及省级持有和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的工作制度应当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
第八条 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县和县级市辖区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水田规模指标交易价格标准按已有规定执行。在市行政区域内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交易价格最低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县土地整治机构出售或者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当委托省、市级交易机构发布出售或者购买公告。
其中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县土地整治机构拟跨县级行政区域出售或者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当同时提交当地县人民政府同意出售或者购买的文件。跨市级行政区域出售或者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当同时提交当地市人民政府同意出售或者购买的文件。
省级土地整治机构出售省级持有耕地储备指标的,应提交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出售的文件。接受委托的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将包含拟出售或者购买的耕地储备指标相关信息的公告在交易场所和互联网发布。
省级、市级交易机构不得擅自将拟通过网上公开竞价或公开挂牌方式交易的耕地储备指标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第十条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公告期限为7天。公告有效期内接受符合要求的单位报名,竞价时间为公告有效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
通过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发布的出售或者购买公告,拟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单位可以报名,并应当按照第九条要求提交同意出售或者购买的文件。涉及出售耕地储备指标的一方,还应提交省、市或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指标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的文件。
第十一条 能够满足公告交易条件的单位均可在公告有效期内报名,报名时应当交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按照公告交易数量与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价格最低标准乘积的百分之一确定)。若在交易公告期限内,无符合条件单位报名的,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公告提示本次交易中止。
交易中止期间,指标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交易程序,中止满一年没有重新启动交易的,应当公告提示交易终止。委托单位申请终止交易的,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公告提示本次交易终止。
第十二条 公开挂牌和网上公开竞价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能否成交:
(一)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价人,且报价不低于公告最低价,不高于公告最高价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价人的,允许多次报价,购买公告以报价最低者取得成交资格,出售公告以报价最高者取得成交资格;报价相同的,先报价者获得成交资格;
(三)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价人且报价均为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或者最高价的,则以摇号方式确定成交方。
(四)涉及省级持有水田指标成交优先权的情形,按已有规定办理。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报价高于公告最高价和低于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的为无效报价。
第十三条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公告发出后,在有关单位报名并报价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出修改、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
第十四条 耕地储备指标成交方确定后,由指标交易机构与指标交易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将成交具体信息在交易平台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单位和个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指标交易机构提出,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指标交易机构经调查认为指标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宣布成交结果无效;涉及省级持有和跨地级以上市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的,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受让方应当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或指标交易机构作出异议不成立答复后,签订指标转让合同前,组织人员对转让方交易耕地储备指标对应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实地核查报告。转让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实地核查提供协助。实地核查符合要求的,成交双方签订书面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通过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上逐级申请审核确认,其中跨县级行政区域交易的,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的和省级持有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的,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申请审核确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确认申请书(应包含经县或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复印件),交易的耕地储备指标信息、实地核查报告等。
省、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交易双方的确认申请后10个工作日之内向双方出具指标交易确认文件。
第十七条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后,耕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耕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补充耕地的保护和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充耕地的用途管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跟踪做好补充耕地的种植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储备指标台帐,对耕地储备指标变动情况及时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转让耕地储备指标的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用于耕地开发、耕地保护、异地造林、农田林网等支出。涉及水田指标交易收入的,按已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拟转让的耕地储备指标是否已使用、面积是否准确、备案信息是否取得、是否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等进行审查,并对拟转让的耕地储备指标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结果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相关标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列入不良信誉记录名单,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得参与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活动。
(一)参加交易的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成交的;
(二)参加交易的单位互相串通,操纵指标交易活动的;
(三)指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衔私舞弊和利用技术手段为有关单位骗取成交。
(四)超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指标交易范围竞得的标的;
(五)参加交易的单位双方均在同一地级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越级到省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
第二十二条 耕地储备指标成交结果,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或经实地核查耕地储备指标对应土地整治项目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之外,受让方和转让方必须予以认可,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签合同。
对无故拒签合同的,或拖欠省级指标交易价款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当将其列入不良信誉记录名单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得参与指标交易活动。
第二十三条 省、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指标交易机构应当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单位和个人对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中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有单位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范围内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东省跨地级以上市和省级持有耕地储备指标网上公开竞价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水田指标管理使用的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跨地级以上市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工作,补充省级持有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流程,我厅对《广东省跨地级以上市耕地储备指标网上公开竞价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广东省跨地级以上市和省级持有耕地储备指标网上公开竞价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6月1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gtgdc44@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广东省跨地级以上市和省级持有耕地储备指标网上公开竞价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2、通信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160号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510620)。
附件:广东省跨地级以上市和省级持有耕地储备指标网
上公开竞价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5月27日
广东省跨地级以上市和省级持有耕地储备指标网上公开竞价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跨地级以上市耕地储备指标和省级持有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作为省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易机构”),承担跨地级以上市耕地储备指标和省级持有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职能。
第三条 通过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指标交易(含出售和购买)公告,组织实施指标竞价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网上交易程序包括:
(一)省级交易机构接受组织实施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的委托;
(二)发布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公告及相关文件;
(三)报名参加竞价活动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竞价人,具体包含竞买人和竞卖人)缴交竞价保证金;
(四)竞价人提交竞价申请及上传申请资料;
(五)竞价人网上公开竞价;
(六)签订成交确认书;
(七)买卖双方实地核实
(八)签订指标交易合同。
第二章 网上交易程序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县土地整治机构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交易(含出售和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持以下资料委托省级交易机构组织实施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活动:
(一)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委托书;
(二)当地市和县人民政府同意出售或购买的批文;
(三)委托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委托出售耕地储备指标的,还需提供市或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耕地储备指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明。
第六条 省级土地整治机构出售省级持有耕地储备指标的,应持以下资料委托省级交易机构组织实施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活动:
(一)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委托书;
(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出售的批文和指标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的文件;
(三)委托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的国有单位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持以下资料委托省级交易机构组织实施耕地储备指标购买活动:
(一)耕地储备指标购买委托书;
(二)当地市和县人民政府同意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批文;
(三)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四)委托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五)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通过开发获得耕地储备指标的社会投资者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出售耕地储备指标的,参照第五条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县土地整治机构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出售耕地储备指标要求办理。
第九条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委托书应明确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类型、数量、起始价、竞价幅度、最高或最低限价等内容。
第十条 省级交易机构应对委托单位提交的委托资料核对,接受委托的,出具相关凭证,并在接受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交易公告。
第十一条 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公告,应通过广东省和广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省级交易机构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同步发布。
第十二条 网上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耕地储备指标标的的类型、数量、起始价、竞价幅度、最高或最低限价;
(三)竞价人资格要求;
(四)获取交易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的起止时间;
(五)交易的时间;
(六)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纳竞价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保证金数额按照公告交易数量与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价格最低标准乘积的百分之一确定。
第十四条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公告期限为7天。
第十五条 在交易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符合网上交易公告中明确的资格条件,均可参与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竞价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到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中心按规定办理CA数字证书。竞价人须凭有效的CA数字证书登陆系统,才能参与网上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CA数字证书超过有效期或名称等发生变更的,竞价人应及时到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中心按规定办理CA数字证书的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竞价人仍应继续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 竞价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密码,凡通过竞价人CA数字证书在网上交易系统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视为符合竞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经过竞价人的合法授权,其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竞价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通过省级交易机构发布的耕地储备指标购买公告,持有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储备指标的单位(含通过开发获取耕地储备指标的社会投资者)可以报名出售,并应当在网上交易系统上传下列资料:
(一)耕地储备指标出售申请书;
(二)省级耕地储备指标参与出售的,提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出售耕地储备指标的批文、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指标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的文件;其他的耕地储备指标持有单位参与出售的,提供市和县人民政府同意出售耕地储备指标的批文及市或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指标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的文件;
(三)竞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缴交保证金证明。
第二十条 通过省级交易机构发布的耕地储备指标出售公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县土地整治机构,以及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的国有单位可以报名购买,并应当在网上交易系统上传下列资料:
(一)耕地储备指标购买申请书;
(二)市和县人民政府同意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批文;
(三)竞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缴交保证金证明。
第二十一条 竞价人在系统提交了网上竞价申请,视为认可网上交易公告及交易文件,对相关条款并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提交竞价申请后,竞价人获得网上交易系统随机分配的竞价保证金流水号,凭此流水号按网上交易公告规定数额缴交竞价保证金。竞价人竞价多个耕地储备指标标的的,应根据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公告要求分别缴交相应的竞价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竞价保证金的缴交时间以实际到达竞价保证金账户的时间为准。缴交保证金后,竞价人在系统获得竞价权限。
第二十四条 竞价保证金和支付耕地储备指标成交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应在网上交易系统上以限时竞价方式进行,限时竞价开始时间以公告内容为准。
第二十六条 响应购买公告,参与出售耕地储备指标的竞卖人,按下列规则进行网上报价:
(一)按公告时间登陆网上交易系统竞价。
(二)初次报价不得高于公告最高价。
(三)报价以递减价方式进行,同一竞卖人可连续或多次报价。
(四)报价未达到交易最低价时,每次递减幅度不小于公告规定的递减幅度;报价达到或低于最低价时,以最低价为本次报价。
(五)报价高于公告最高价和低于交易最低价的为无效报价,系统自动不予接受。
(六)符合条件的报价,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七条 响应出售公告,参与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竞买人,按下列规则进行网上报价:
(一)按公告时间登陆网上交易系统竞价。
(二)初次报价不得低于公告起始价。
(三)报价以递增价方式进行,同一竞买人可连续或多次报价。
(四)报价未达到交易最高限价时,每次递增幅度不小于公告规定的递增幅度;报价达到最高限价时,以最高限价为本次报价。
(五)报价低于公告起始价和高于交易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报价,系统自动不予接受。
(六)符合条件的报价,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八条 网上交易系统以5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在5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出价,网上交易系统从接受新的出价时起再开始倒计时5分钟;5分钟倒计时结束,系统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按成交确认规则显示竞价结果。
第二十九条 网上公开购买公告按以下方式确定竞价成交:
(一)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竞卖人,且报价不高于公告最高价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卖人的,允许多次报价,报价最低者取得成交资格;报价相同且高于按《暂行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的,由先报价者获得成交资格。
(三)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卖人且报价均为按照《暂行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的,则由网上交易系统自动以摇号方式确定成交方。
第三十条 网上公开出售公告按以下方式确定竞价成交:
(一)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公告最低价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买人的,且报价均为公告最低价的,则以摇号方式确定成交方;
(三)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买人的,允许多次报价,报价最高者取得成交资格;多次报价后,报价相同且高于公告最低价、低于公告最高价的,由先报价者获得成交资格;
(四)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买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多次报价后,报价相同且均为公告最高价的,则以摇号方式确定成交方。
第三十一条 竞得人应在网上公开竞价成交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从网上交易系统上打印《竞价结果通知书》,并在竞得人栏签名、盖章,持有关资料原件与省级交易机构签订《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并按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二条 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省级交易机构将成交结果具体信息在广东省和广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省级交易机构电子显示屏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成交结果应公布的内容包括:
(一)竞得人的名称;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竞得的耕地储备指标标的的类型、数量、成交价;
(四)其他应当公布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省级交易机构提出,省级交易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指标交易机构经调查认为指标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宣布成交结果无效。
第三十四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受让方应当组织人员对转让方交易耕地储备指标对应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实地核查,符合要求的,交易双方签订书面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转让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实地核查提供协助。
第三十五条 网上交易过程所涉及时间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 耕地储备指标竞得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签订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退还;未竞得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将于网上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退还;利息在结息日按规定退还。
第三十七条 在交易公告期限内,无符合条件单位报名的,省级交易机构应当公告本次交易中止。
委托单位申请终止交易的,省级交易机构应当公告本次交易终止。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止期间,省级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交易程序,中止满一年没有重新启动交易的,应当公告交易终止。
第三十九条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公告发出后,在有关单位报名并报价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出修改或终止交易程序。
第四十条 因竞价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露密码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价人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中止。
第四十一条 省级交易机构应采取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相结合的办法保存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电子竞价数据,建立电子竞价档案,提供历史数据查询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当事人应依法准确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互相串通,操纵指标交易活动。
第四十三条 耕地储备指标成交结果,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或经实地核查耕地储备指标对应土地整治项目符合不要求的情况之外,受让方和转让方必须予以认可,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签合同。
对于属于《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涉及情形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当将其列入不良信誉记录名单,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得参与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活动。
第四十四条 省级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应对电子竞价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意向竞价方和竞价方的名称、联系方式等),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十五条 网上竞价系统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负责监控网上交易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应当按照相关的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二)必须妥善保管系统登陆密码及数字证书。
(三)在非竞价(报价)期间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维护时,必须进行详细记录;竞价(报价)期间,因特殊原因需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的,必须由监察人员监督并详细记录。
(四)应当定时对网上交易系统数据进行备份,禁止删除日志数据。
(五)在网上竞价交易活动中,从网上报价期开始至网上竞价交易结束,应当由监察人员对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进行封闭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责任编辑:林冬娜、邓小云
文章来源:广东自然资源厅
图片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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